湖北省出台硬措施支持生猪生产 种猪场最高可获200万元一次性补助
我省出台硬措施支持生猪生产
种猪场最高可获200万元一次性补助
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
随着中秋、国庆及明年元旦、春节节日陆续到来,城乡居民对猪肉消费需求将进一步增长。9月11日,省政府办公厅下发《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》,要求全省各地采取切实举措,落实相关政策要求,稳定生猪生产,保障市场供应。
通知明确
对我省8家国家生猪核心种猪场,按每个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;对省级地方品种资源保种场,按每个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;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(含地方猪保种场)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,按不超过2%的比例,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;在钟祥市、江夏区、襄州区、枣阳市、黄陂区5个县市区开展育肥猪保险试点,保费40元每头,分担比例为中央财政50%、省级财政20%、县级财政10%,养殖场户自缴20%。
农户或养殖场饲养能繁母猪,也将获得财政支持。对能繁母猪存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,按照每头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,省、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%;将育肥猪政策性保险试点县市区由5个扩大到44个生猪调出大县,保险对象为万头以上规模养殖场;能繁母猪保险保额从现行的每头1000元提高到1500元。
通知强调
各地不得因环保和防疫压力限制生猪产业发展,坚决纠正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、限养规定,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,将生猪养殖用地、辅助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,对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,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。
今年,全省将按去年统计数的70%、明年按常年统计数的80%的标准,将今明两年生猪存栏、出栏和能繁母猪存栏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州,纳入“三农”考核,并与涉农资金分配挂钩。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州给予通报约谈。
猪肉价格上涨,市民消费受到一定影响。通知提出,要精心做好价格调控,保持猪肉价格在普通群众可承受的范围内,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,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。加强猪肉市场监管,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、哄抬价格、囤积居奇,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。
国家出台17项政策支持生猪生产发展
从9月12日召开的全省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,8月31日以来,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17项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政策措施,具体体现在10个方面:
在基础设施方面,重点支持种猪场、规模猪场(户)新建、改扩建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(户)异地重建,以及生猪养殖的基础设施、动物疫病防控设施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。
在贷款贴息方面,主要是延长期限、扩大范围,对种猪场、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;同时将用于新建、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纳入支持范围。
在保险方面,自2019年5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,暂时将能繁母猪保额从1000元至1200元增加至1500元、育肥猪保额从500元至600元增加至800元。
在推动粪污处理方面,扩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范围,2020年选择100个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的非畜牧大县,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。
在补贴补助方面,2019年实施生猪良种补贴,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每年不超过40元。
在养殖用地方面,生猪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,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,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,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;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,取消15亩上限规定。
在禁养区划定方面,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,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;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(户),优先支持异地重建,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,加快环评审批,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(户),给予合理过渡期,严禁采取“一律关停”等简单做法。
在运输方面,从2019年9月1日起,对整车合法运输仔猪及冷鲜猪肉的车辆,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“绿色通道”政策,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,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,免收车辆通行费。
在抵押贷款方面,开展土地经营权、养殖圈舍、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试点;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种猪场(地方猪保种场)、生猪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,不得盲目限贷、抽贷、断贷。
在农机方面,对生猪养殖场(户)购置自动饲喂、环境控制、疫病防控、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应补尽补。
(来源:湖北日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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